法律的生命,在於經驗而非邏輯。 -Oliver Wendell Holmes Jr.
當您的有價證券(如匯票、本票、支票、股票等)遺失了,您勢必會擔心他人撿到有價證券後對您行使權利,這個時候就要先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,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,若仍無人申報權利,則您可以再向法院聲請「除」去該有價證券「權」利的「判決 」,使利害關係人喪失權利,這就是所謂的除權判決。在完成除權判決開庭之後,法院會為除權判決,並寄發判決書及確定證明,聲請人可持之向依有價證券負義務之人,領取掛失止付之金額。
參考法條:民事訴訟法第539-567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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