先明確定義標題所說的「對方無故沒有來」,是指該當事人不只自己未出席,也沒有請律師出席喔!若對方在民事案件有請律師,該律師也有特別代理權,那麼律師就可以幫他做一切訴訟行為,這個時候要當作對方是有到場的,您可別生氣「對方為什麼沒有來」喔!
而這個問題精確來說,還要看庭期種類、以及對造當事人的身分而定:
一、在鄉、鎮、市、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所訂之調解期日,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,原則上會直接視為調解不成立,之後會開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。
二、在法院所訂之調解期日,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,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。代理人有到場、本人無正當理由故意不到者也是一樣。
三、在民事庭的準備程序,當事人若無故不到場,法官仍然可以進行準備程序,只是未到場的當事人就放棄陳述意見的機會了。
四、在民事庭的言詞辯論程序,當事人若無故不到場,則要區分當事人在訴訟上扮演的角色而定:
(一)若被告無故不到場,法官也要結案了,則原告依法可以當庭聲請法官依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不過一造辯論不代表原告必勝喔,若是原告所舉證據、引用法條不足以說服法官為原告勝訴判決,法官仍然有判決原告敗訴的可能。
(二)若原告無故不到場,則被告可以:
1.拒絕辯論,則被告雖然實際上有到場,法律上也把他當作沒有到場,這樣的法律效果,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,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,四個月內原告若未續行訴訟,則視為原告撤回本件訴訟。
2.當庭聲請法官依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同上,依卷內證據,法官仍有判決被告敗訴的可能,故仍以拒絕辯論為上。
五、在刑事庭,告訴人無故不到場,法律上不會有何不利益的結果,就是告訴人放棄陳述意見的機會而已,但仍可以書狀陳述意見。
六、在刑事庭的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程序,若被告無故不到場,通常如果只有一兩次,還不會被認定是逃亡或藏匿。這時候法官應該先用傳票傳喚被告,如果被告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,或犯罪嫌疑重大,就可能由審判長或檢察官開拘票拘提被告。但如果傳喚過很多次,或運用各種方法都無法讓被告到場時,就會判定被告逃亡或藏匿,這時被告就可能會被通緝。
另外在刑事庭的準備程序,若被告無故不到場,法官仍然可以對其他到場之人行準備程序,當然未到場的被告就是放棄陳述意見的機會了。
參考法條:民事訴訟法第70條、第409條、第385條、第191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0條、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5項、第84條、第86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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