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1月16日 星期一

很機車的問題

本所有擔任市內機車商業同業公會的法律顧問,剛剛接到一個會員(按:這個公會的會員都是機車行老闆)所詢問的法律問題,實在是太……特別了,只能說經營機車行實在什麼事情都可能發生:



某機車行有兼賣中古機車。某日有客人來店,要購買中古機車乙台,機車行老闆收訖該中古機車出賣賈金後,尚未辦理過戶……等行政手續前,客人說要先試騎機車一下,機車行老闆就答應讓客人試騎了,然後,然後客人就一去不回頭了……。機車行老闆因為擔心機車會被拿去做為犯案工具,心中七上八下,忐忑不安,問有何辦法可以處理?

本案可能涉及幾個法律問題。首先刑事部分,由於對方有付錢而且付清了,所以無法主張財產犯罪的相關法條,如竊盜(客人可主張無不法所有意圖、且金錢及機車之動產所有權已移轉)、詐欺取財(無不法所有意圖、機車行老闆並未受有損害)、搶奪(非搶奪行為)、侵占(無不法所有意圖)等。事實上本案的機車行老闆自己有去派出所報案,不過被警察以「此非刑案」為由打槍了,應該是很可以想像的結果。

至於民事部分,契約上客人仍須履行辦理過戶手續等行政上義務,所以結論上中古車買賣雙方除了移轉買賣標的物以及買賣價金外,仍然互負「協同他方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」之「從給付義務」,且根據反面推論,機車行老闆亦得向法院訴請客人協同辦理過戶登記,可參考永然事務所的法律見解。且若機車行老闆能舉證證明:因客人擅自騎走機車的行為,導致機車行老闆受有損害,理論上仍有主張客人未經同意擅自騎走機車,構成侵權行為的空間(不過事實上舉證往往很困難)。不過嘛,一來侵權行為的主客觀要件舉證會是很大的問題;二來,本案中的機車行根本不知道客人是誰,當然也不知道客人的住址、聯絡方式等資料,身為機車行老闆,就算能證明真的受有損害、且要求客人過戶,你的起訴狀又要寄給誰、寄到哪呢?

最後說一下行政上的部分,由於機車並非失竊,也沒有「警察機關開具之車輛失竊證明文件」,所以不能向監理所/站報失竊。我所能想到的大概是辦理「停駛」,不過參考臺北市區監理所的「車輛停駛復駛辦理須知」,辦理停駛需要「機車號牌1面」,本案的寶貝機車可是一去不復返了,他的車牌也在機車上,當然跟著一去不復返了,如何辦理停駛呢?而且「停駛期限不得超過1年」,1年以後又該如何呢?都將會是問題,可能要去監理所/站問細節了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