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4月16日 星期四

「以媒體散布性交易訊息罪」:淺談「網路援交」

王建偉律師/104年4月16日
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:「以廣告物、出版品、廣播、電視、電子訊號、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,散布、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、媒介、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」隨著網路的用語日新月異,網路援交的族群開始創造新的用語,諸如「我要找元元」、「臺北誰要養小胖妹?」、「缺$女,密我」等詞,在網路張貼援交等性暗示訊息,就可以適用此項犯罪。